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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5號聲 請 人 周明容相 對 人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固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惟未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一節釋明之,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約定受償帳戶自相對人應履行日即民國115年1月5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誤繕為114年】至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要連續不中段;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或其他程度相當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