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5號聲 請 人 薛映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威廷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以陳威近為相對人即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未載明陳威廷之年籍資料及應受送達之地址,與起訴必要程式不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陳威廷之年籍資料及應受送達之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至於聲請人雖於起訴狀載明「請檢察官或法院調查的項目」,惟依其書狀內容,仍無法具體特定究係聲請法院為如何調查之方法,是以聲請人應依限為上開之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