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字第11號原 告 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賈子毅訴訟代理人 郭宜倩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子喬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4月16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16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