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勞小字第2號原 告 周思瑜被 告 瑋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25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2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小額程序規定。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