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字第49號原 告 鄭立詮被 告 慶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上開裁定於115年6月16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