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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5號原 告 曹智宣上列原告與被告皖禾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211元【計算式:114年10月薪資63,337元+114年11月薪資7,600元+資遣費81,274元=152,21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760元【計算式:2,280元×1/3=7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