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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6號原 告 蔡濯駿被 告 皖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信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未支付之10月工資新臺幣(下同)102,132元、11月工資12,844元、預告工資94,082元、資遣費363,592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72,650元(計算式:

102,132+12,844+94,082+363,592=572,650),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然依前揭規定,應暫繳裁判費為2,58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