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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65號原 告 李韋辰

蔡友翔蘇郁淇翁麗婷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劉得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火龍數位科技遊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至少應補足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8萬5,980元至原告李韋辰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㈡被告至少應補足退休金差額15萬513元至原告蔡友翔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㈢被告至少應補足退休金差額10萬5,514元至原告蘇郁淇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㈣被告至少應補足退休金差額11萬5,552元至原告翁麗婷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㈤被告至少應給付原告李韋辰24萬4,456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㈥被告至少應給付原告蔡友翔23萬7,186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㈦被告至少應給付原告蘇郁淇29萬1,212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㈧被告至少應給付原告翁麗婷6萬1,956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其聲明第㈠項至第㈧項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合併計算其依財產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9萬2,369元(計算式:85,980+150,513+105,514+115,552+244,456+237,186+291,212+61,956=1,292,369),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710元。惟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訴訟,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其中如附表所示失業給付、生育給付差額、醫療費、慰撫金共計66萬3,810元(計算式:166,560+43,600+3,650+450,000=663,810)之請求,屬於損害賠償,不具工資性質,故其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1,292元【計算式:16,710-628,559/1,292,36916,7102/3=11,292(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玟甫附表:(單位:新臺幣元)請求項目 勞退差額 失業給付差額 生育給付差額 年終獎金 醫療費 慰撫金 請求總額 李韋辰 85,980 34,866 0 57,000 2,590 150,000 330,436 蔡友翔 150,513 29,886 0 57,000 300 150,000 387,699 蘇郁淇 105,514 39,852 43,600 57,000 760 150,000 396,726 翁麗婷 115,552 61,956 0 0 0 0 177,508 共計 457,559 166,560 43,600 171,000 3,650 450,000 1,292,369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