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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67號原 告 劉千瑜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法定代理人 林奇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救字第8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0萬3,614元(含原領工資補償27萬3,838元、醫療費用11萬9,688元、就醫交通費1萬0,088元、精神慰撫金30萬元)本息,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並附帶請求其利息,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萬3,614元(計算式:27萬3,838元+11萬9,688元+1萬0,088元+30萬元=70萬3,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