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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78號原 告 程隽志上列原告與被告章恩綺即寶椽美護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3,193元(含醫療費用1,993元、原領工資補償151,200元、精神慰撫金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其中請求原領工資補償151,2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2,280元×2/3=1,520元),故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020元(計算式:2,540元-1,520元=1,020元)。茲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書記官 余佩珊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