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9號原 告 陳文雄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64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資遣費、工資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2,147元(計算式:6,440×1/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