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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0號原 告 曾駿哲

汪瑞璽莊峰任劉雅玲呂孟潔

陳冠樺呂孟軒林郁庭

陳俊誠

楊雅婷

朱品樺

林欣慧施維吳岱蓉邱永業被 告 顥玥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沛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15人請求未發薪資、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分別如附表所示金額,原告15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410,121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3,214元,然依前揭規定,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7,73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15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怡愷附表: 單位:元/新臺幣編號 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1 曾駿哲 988,854 2 汪瑞璽 473,115 3 莊峰任 294,091 4 劉雅玲 496,688 5 呂孟潔 315,547 6 陳冠樺 268,186 7 呂孟軒 215,535 8 林郁庭 185,816 9 陳俊誠 153,819 10 楊雅婷 132,112 11 朱品樺 157,582 12 林欣慧 121,755 13 施維 110,619 14 吳岱蓉 232,839 15 邱永業 263,563 合計 4,410,121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