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06號原 告 黃凱駿
黃正財
陳建龍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天餐飲有限公司、謝和憲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354,283元(計算式:3,729,511+1,328,584+400,000+1,115,635+306,096+1,077,871+360,000+36,586=8,354,283),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312元,惟原告請求給付薪資共140,000元(計算式:100,000+40,000=140,000)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8,202元(計算式:99,312-99,312×140,000/8,354,283×2/3=98,20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見本院卷第70頁),尚應補繳97,20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