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23號原 告 蔡政志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36元【計算式:年終獎金差額24,640元+國定假日工資差額3,696元=28,33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原告起訴請求項目中,除年終獎金部分外,其餘關於給付工資3,696元部分,依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請求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370元【計算式:1,500元-1,500元×3,696元/28,336元×2/3=1,370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