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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30號原 告 李婷婷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金錢給付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43元(含勞工退休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請求勞工退休金部分即屬之,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2/3=1,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元(計算式:1,630-1,000=6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命原告補正本件訴訟標的確切總額為何?除請求勞工退休金243元以及不當解雇賠償金10萬元,請求給付資遣費金額為何?是否尚有其他項目請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陳報並具狀至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

書記官 陳立偉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