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4號原 告 許喬菱上列原告與被告皖禾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47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資遣費、工資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020元(計算式:3,060×1/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