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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28號原 告 彭源堂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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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丁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14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萬3,14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