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2號原 告 張順賓被 告 台灣科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越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萬4,000元(即工資差額),及自附表一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5萬7,213元(即績效獎金),及自附表二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6萬1,180元(即加班費),及自附表三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公司應自114年3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各該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㈥被告公司應提繳4萬1,221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㈦被告應自114年3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3,648元至原告勞退專戶。㈧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1萬4,000元(即特休假日折算工資),及自114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查原告距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之年齡超過5年,依上開規定,原告聲明第㈡、㈤均為定期給付薪資,㈥、㈦項請求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本院認為應以5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即為381萬8,880元【計算式:(60,000+3,648)125=3,818,880】,本件應併計聲明第㈡項起訴前利息2萬5,816元,與聲明第㈢項(含起訴前利息)6萬218元、第㈣項(含起訴前利息)6萬4,745元、第㈧項(含起訴前利息)1萬4,547元,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398萬4,026元【計算式:3,818,880+25,816+60,218+64,745+14,547=3,984,206】,與第一項聲明確認僱傭關係之利益重疊,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8,183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萬6,06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柯玟甫以下附表之利息係依司法院辦案小工具附表一:併計起訴前利息(單位:新臺幣元)請求項目 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利息 聲明第㈡項(請求金額41萬4,000元) 1 1萬4,000元 113年5月6日 114年12月15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5% 1,129.59元 2 6萬元 113年6月6日 5% 4,586.3元 3 6萬元 113年7月6日 5% 4,339.73元 4 6萬元 113年8月6日 5% 4,084.93元 5 6萬元 113年9月6日 5% 3,830.14元 6 3萬元 113年10月6日 5% 1,791.78元 7 3萬元 113年11月6日 5% 1,664.38元 8 2萬元 113年12月6日 5% 1,027.4元 9 2萬元 114年1月6日 5% 942.47元 10 2萬元 114年2月6日 5% 857.53元 11 4萬元 114年3月6日 5% 1,561.64元 小計 2萬5,815.89元 合計 43萬9,816元附表二:併計起訴前利息(單位:新臺幣元)請求項目 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利息 聲明第㈢項(請求金額5萬7,213元) 1 1,389元 113年8月6日 114年12月15日 (訴訟繫屬前一日) 5% 94.57元 2 2,310元 113年9月6日 5% 147.46元 3 1萬1,631元 113年10月6日 5% 694.67元 4 6,267元 113年11月6日 5% 347.69元 5 1萬62元 113年12月6日 5% 516.88元 6 2萬5,554元 114年1月6日 5% 1,204.19元 小計 3,005.46元 合計 6萬218元附表三:併計起訴前利息(單位:新臺幣元)請求項目 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利息 聲明第㈣項(請求金額6萬1,180元) 1 1萬642元 113年7月6日 114年12月15日 (訴訟繫屬前一日) 5% 769.72元 2 7,980元 113年8月6日 5% 543.3元 3 7,980元 113年9月6日 5% 509.41元 4 5,320元 113年10月6日 5% 317.74元 5 5,320元 113年11月6日 5% 295.15元 6 1萬642元 113年12月6日 5% 546.68元 7 5,320元 114年1月6日 5% 250.7元 8 5,320元 114年2月6日 5% 228.1元 9 2,660元 114年3月6日 5% 103.85元 小計 3,564.65元 合計 6萬4,745元附表四:併計起訴前利息(單位:新臺幣元)請求項目 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聲明第㈧項(請求金額1萬4,000元) 1 1萬4,000元 114年3月6日 114年12月15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5% 546.58元 小計 546.58元 合計 1萬4,5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