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23號原 告 官佳慧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陳廣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9,86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該利息屬起訴後之孳息,依上述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9,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