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34號原 告 林冠宇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堤瑪仕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等涉訟之金額為27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原告暫免繳之裁判費為2,560元【計算式:3,840元×2/3=2,5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40元(4,100元-2,560元=1,54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9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9日
書記官 余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