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4號原 告 張今揚上列原告與被告玖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140,341元【按原告主張應列為優先債權而得全部獲分配之金額計算,計算式:①產假工資106,400元+②自民國112年4月10日至113年8月27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產假工資利息7,374元+③自112年2月10日起至113年7月10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勞工局代墊金額利息26,567元=140,3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