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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號原 告 邱文賓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淡江學校財團法新北市私立淡江高級中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724,263元、職務加給479,000元、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合計2,703,26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7元,惟給付加班費、職務加給共2,203,263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64元(計算式:33,207-33,207×2,203,263÷2,703,263×2/3=15,16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