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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48號原 告 陳建州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福爾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57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017元(計算式:6,050元 ×1/3 =2,0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