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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4號原 告 劉巾瑋上列原告與被告皖禾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仍應併算其金額;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525元【計算式:預告期間工資36,118元+114年10月薪資45,837元+114年11月薪資5,116元+資遣費121,356元+年終獎金30,577+遲延利息2,521元(計算式詳附表)=241,52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惟原告此部分起訴除請求年終獎金及遲延利息部分外,其餘關於給付工資、資遣費共計208,427元部分,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465元【計算式:3,450元-3,450元×208,427元/241,525元×2/3=1,465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39,004元 1 利息 239,004元 114年10月1日 114年12月16日 77/365 5% 2,521元 小計 2,521元 合計 241,525元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