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41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台灣富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坂井賢一訴訟代理人 曾豐偉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余駿生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