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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82號原 告 陳亞森訴訟代理人 黃郁叡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洋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守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38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惟原告起訴請求項目中,特休假未休工資及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1,062元、勞工退休金提撥損失49,658元,共80,720元部分,係因給付資遣費、工資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895元【計算式:2,670元-(2,670元×80,720元/185,386元×2/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84,724元 1 利息 30,400元 114年10月1日 115年3月8日 (159/365) 5% 662.14元 小計 662.14元 合計 185,386元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