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47號原 告 蔡羅丹上列原告與被告躍獅整合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1萬4,702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故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