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76號原 告 黃苡倫
池政桓 JI JUNGHWAN被 告 韓商達爾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準友 KIM JUN WOO被 告 楊捷帆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複 代理人 彭俊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後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5-187頁)。然查其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證(見本院卷第195-197頁)。從而,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