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 告 高子原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吳峪頡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30,492元(請求項目詳如附表所示),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惟依上開規定,短付工資247,540元、資遣費13,522元、特休工資5,100元、提繳退休金19,970元(合計286,132元)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624元(計算式:7,220–7,220×286,132/530,492×2/3=4,62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406元(見本院卷第10頁),原告尚應補繳2,21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姵勻附表:
編號 項目名稱 金額(新臺幣/元) 1 短付工資 247,540 2 資遣費 13,522 3 特休工資 5,100 4 失業給付損害賠償 144,360 5 慰撫金 100,000 6 提繳退休金 19,970 合計 530,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