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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勞訴字第20號原 告 蔣誌瑋

黃劭宇洪嘉隆徐啟晃古孟凌陳政琳陳冠潔林妤欣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恒被 告 希洛斯數位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映諗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蔣誌瑋、黃劭宇、洪嘉隆、徐啟晃、古孟凌、陳政琳、陳冠潔、林妤欣、張智恒如附表「請求總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分別自附表「利息起迄日」欄所示日期,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等9人主張:原告等9人自如附表「到職日」欄所示日期起受僱於被告,分別擔任如附表「職務名稱」欄所示職務,分別約定每月薪資如附表「每月工資」欄所示金額,然被告突於113年12月24日以虧損、業務緊縮或經營困難為由,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分別於附表「最後工作日」欄所示日期資遣原告等9人。惟被告迄今仍積欠原告等9人如附表「積欠費用項目」欄所示薪資、資遣費尚未給付。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79條、第203條、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積欠費用項目」欄所示薪資、資遣費加總之金額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等9人如附表「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自附表「利息起迄日」欄所示日期,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就原告等9人所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勞基法第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按就業保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亦有明定。經查,原告等9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兩造對話紀錄截圖、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查詢結果截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臺北市政府函文暨附件等件為證(見司促6277卷第39-50頁、第57-61頁);而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亦稱不爭執,足認原告前揭主張為真,是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已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終止。

㈡積欠工資部分:

原告等9人主張被告應分別給付積欠工資如附表「積欠費用項目」欄所示薪資金額,業據提出兩造對話紀錄截圖、薪資條影本、欠薪明細說明書等件為證(見司促6277卷第63-67、71-73、77-82、83-93、101-102、103-106、107-108、109-115、117頁),業如上述,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亦稱不爭執,堪認原告等9人請求被告分別給付積欠工資如附表「積欠費用項目」欄所示薪資金額,為有理由。

㈢資遣費部分:

⒈按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發給勞工資

遣費,其計算方式為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其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此固為勞基法第17條所明定。惟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⒉查依原告等8人(除原告洪嘉隆外)之月薪如附表「每月工資

」欄所示,再按原告等8人如附表「到職日」欄所示日期計算其工作年資,準此核算原告等8人各得請求之資遣費如附表「積欠費用項目」欄所示資遣費金額,為有理由,且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亦稱不爭執,是原告等8人請求被告分別給付資遣費如附表「積欠費用項目」欄所示資遣費金額,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等9人依勞動契約及上開規定,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總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附表「利息起迄日」欄所示日期,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主文第1項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附表:

編號 原告 到職日 最後工作日 職務名稱 每月工資 請求總金額 積欠費用項目 計算本金 年息 利息起迄日 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 1 蔣誌瑋 113年3月18日 113年12月24日 視覺設計師 55,000元 (本薪45,000元+低報勞健保差額10,000元) 186,970元 113年9月份薪資 11,810元 5% 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86,970元 113年10月份薪資 55,000元 5% 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1月份薪資 55,000元 5%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2月份薪資 44,000元 5% 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資遣費 21,160元 5% 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黃劭宇 113年3月18日 113年12月24日 行銷企劃主管 60,000元 (本薪45,000元+低報勞健保差額15,000元) 197,894元 113年9月份薪資 43,190元 5% 113年10月11日起至113年10月29日止 197,894元 10,000元 5% 113年10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6日止 6,810元 5% 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0月份薪資 60,000元 5% 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1月份薪資 60,000元 5%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2月份薪資 48,000元 5% 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資遣費 23,084元 5% 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 洪嘉隆 113年1月17日 113年12月2日 程式設計師 80,000元 (本薪45,000元+低報勞健保差額35,000元) 202,143元 113年9月份薪資 43,190元 5% 113年10月11日起至113年10月29日止 202,143元 36,810元 5% 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0月份薪資 80,000元 5% 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1月份薪資 80,000元 5%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2月份薪資 5,333元 5% 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徐啟晃 111年11月8日 113年12月24日 產品經理 80,000元 (本薪45,000元+低報勞健保差額35,000元) 354,223元 113年9月份薪資 45,000元 5% 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54,223元 113年10月份薪資 80,000元 5% 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1月份薪資 80,000元 5%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2月份薪資 64,000元 5% 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資遣費 85,223元 5% 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古孟凌 113年9月2日 113年12月20日 UXUI設計師 42,000元 114,107元 113年10月份薪資 37,748元 5% 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107元 113年11月份薪資 42,000元 5%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2月份薪資 28,000元 5% 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資遣費 6,359元 5% 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6 陳政琳 113年8月13日 113年12月20日 前端設計師 45,000元 108,000元 113年10月份薪資 10,000元 5% 113年11月11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 108,000元 10,000元 5% 113年11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2日止 25,000元 5% 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1月份薪資 45,000元 5%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2月份薪資 30,000元 5% 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資遣費 8,000元 5% 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7 陳冠潔 113年8月5日 113年12月20日 專案助理 38,000元 (本薪27,000元+低報勞健保差額11,000元) 97,247元 113年10月份薪資 10,000元 5% 113年11月11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 97,247元 26,736元 5% 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1月份薪資 38,000元 5%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2月份薪資 25,333元 5% 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資遣費 7,178元 5% 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8 林妤欣 113年3月18日 113年12月20日 行銷專員 38,000元 (本薪27,000元+低報勞健保差額11,000元) 95,846元 113年10月份薪資 18,000元 5% 113年11月1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 95,846元 18,104元 5% 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1月份薪資 38,000元 5%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2月份薪資 25,333元 5% 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資遣費 14,409元 5% 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9 張智恒 112年11月8日 113年12月24日 後端工程師 90,000元 (本薪45,000元+低報勞健保差額45,000元) 329,685元 113年9月份薪資 20,000元 5% 113年10月11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止 329,685元 26,810元 5% 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0月份薪資 90,000元 5% 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1月份薪資 90,000元 5%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2月份薪資 72,000元 5% 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資遣費 50,875元 5% 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