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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97號原 告 廖敏慧被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勞動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5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證(見本院卷第55-67頁)。從而,依前揭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