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國字第5號抗 告 人 蔡回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