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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家提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提字第2號聲 請 人 A01

(現在新北市八里區富山路衛生福利 部八里療養院301病房強制住院中)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鄭重聲明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下稱八里療養院)申請之事純屬子虛烏有,也否認伊為嚴重病人,伊至療養院時僅被告知是來就診的,等待看診時想抽菸也被禁止,伊在憤怒下捶打安全窗戶,結果被暴力對待。之後因身體發癢伸手抓癢,又被暴打一頓,還被誣陷伊踢鐵門,為此聲請提審准伊離開該院。

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提審法第1條第1項本文及第5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經八里療養院認定有傷害他人之虞及傷害自己之情事,經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且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因聲請人拒絕接受,再經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聲請人仍拒絕接受,八里療養院乃依法向衛生福利部提出強制住院申請,而經衛生福利部於115年1月21日通知許可強制住院,此有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可以證明。是聲請人屬於強制住院中之嚴重病人,得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住院,符合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之情形,自無必要再聲請提審,本院爰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但書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