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暫字第50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陳世錚律師
陳安瀅律師相 對 人 乙○○關 係 人 丙○
丁○○戊○○
己○○上列當事人間因監護宣告事件(本院115年度監宣字第54號),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於本院115年度監宣字第54號監護宣告事件撤回、裁判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聲請人得就相對人開立之臺灣銀行淡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存款,於每月合計新臺幣拾萬元範圍內為提領、匯出或其他處分行為,用以支付相對人之生活照顧、住所、聘請看護、安養、一般或緊急醫療及療治等事項費用。
二、於本院115年度監宣字第54號監護宣告事件撤回、裁判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聲請人得代理相對人出租及管理(含收取租金)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1樓建物,所得租金應存入相對人開立之臺灣銀行淡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為夫妻,相對人於民國114年9月3日凌晨4時46分突發病徵緊急送往淡水馬偕醫院就醫,旋即進行腦室外引流手術及動脈瘤經導管動脈栓塞手術,復經醫師診斷為蜘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室內出血、左側腦梗塞、高血壓、右側肢體乏力、失語症等病症,已達無法自理生活之狀態,聲請人業已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現由本院以115年度監宣字第54號案件(下稱本案)繫屬中。而相對人每月醫療照護費用、外傭薪資等合計近新臺幣(下同)10萬元,聲請人已無力墊付,自有使用相對人存款之必要;又相對人另有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1樓店面(下稱系爭不動產)出租,該租金收入可作為相對人日常生活及照護費用,聲請人亦有代為收受管理租金之必要,為維護相對人利益,於本案監護宣告事件確定或終結前,聲請暫時處分等語。並聲明:㈠暫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㈡於本案撤回、裁定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准許聲請人就相對人之臺灣銀行淡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存款,於每月合計新臺幣(下同)10萬元範圍內為提領、匯出或其他處分行為。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第1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㈠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㈡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㈢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㈣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㈤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亦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於必要時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其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但以具體、明確、可執行並以可達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2條另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宣告相對人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現由本院以115年度監宣字第54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於法尚屬有據。
㈡又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診斷
證明書、外傭薪資明細表、住院醫療收據、看護費用收據、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租賃契約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前揭各項證據資料及聲請人之陳述,認相對人確實因罹患疾病而有醫療及照護資金需求之急迫與必要性。關係人即相對人之父丙○固具狀表示相對人現況並非處於意識不清或完全無法溝通之狀態等語,然相對人目前身體及精神狀況,是否仍有足夠判斷能力,有無管理及處分資產之能力,或有效授權他人代爲管理及處分財產之能力,尚有待本院於上開監護宣告事件審理釐清,而為保障相對人之權益,應認本件確有先行核發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暫時處分之急迫性與必要性。
㈢至於聲請人聲請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乙節,則係屬得實現本
案請求之聲明,亦難認係「適當之暫時性舉措」。聲請人此部分請求,顯與暫時處分要件不符,即不應准許。而本院核發暫時處分之內容,雖與聲請人之聲請事項不同,惟暫時處分本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故無准駁之問題,末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