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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反請求離婚、代墊扶養費等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核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3、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關於追加請求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48萬元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1,500元,合計6,0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