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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3號聲 請 人 林挺瑋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林挺楷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聲請死亡宣告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其兄長即失蹤人林挺楷為死亡宣告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而失蹤人林挺楷原住○○市○區○○街00號,於民國110年1月14日遷出國外,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遷徙紀錄、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稽,足見林挺楷失蹤前之最後住所應在「新竹市東區」。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昌 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 淑 芬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