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65號反請求原告 林政緯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莊姈瑾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分配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反請求原告請求分配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及請求返還之自用小客車價值為新臺幣(下同)891,333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