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92號反請求原告 江崇惠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蔡柏毅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江崇惠與反請求被告高畑文音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反請求原告請求確認被繼承人江春梅之自書遺囑無效,反請求
原告前開請求於起訴時所受之利益為系爭遺囑無效與系爭遺囑有效時,反請求原告可繼承遺產之差額即新臺幣(下同)10,856,661元,應徵裁判費126,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