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08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裁定限期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已於115年1月1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為憑,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昌國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蔣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