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68號上 訴 人 饒恢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0樓被上訴人 饒家瑋
饒佳艾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小字第3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未經原審法院駁回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本文規定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原審乃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判決。上訴人對於該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於民國115年3月17日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卷附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足憑,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2,2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絲鈺雲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