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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建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34號反 訴原 告 國陽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蕙芳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反 訴被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同者,應徵收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即明。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且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柒仟零貳拾玖元,是依上規定,本件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陸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