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36號原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被 告 國陽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蕙芳被 告 愛科國際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8,816元。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147萬8,59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7,393元計算之違約金。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115年1月8日起至起訴日即115年6月3日之前1日止按日計算7,393元之違約金,而115年1月8日至115年6月2日經過146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5萬7,972元(計算式:1,478,594+7,393×146=2,557,97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452元,扣除原告已繳部分,尚應補繳1萬2,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