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59號原 告 戴健軍被 告 陳柏辰律師即蔡武廷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以115年度補字第352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暨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46、48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本院卷第52至60頁),依前揭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