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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抗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365號抗 告 人 張陳寶月

京偉化工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京龍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日司法事務官所為115年度司拍字第236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京偉化工有限公司(下稱京偉公司)非受原裁定之人,對原裁定並無抗告權,是其所為之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先予敘明。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其規定準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同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文。次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由有爭執之人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原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58年台抗字第524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張陳寶月(下稱其姓名)於民國112年8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京偉公司對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42年8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契約約定,於112年8月24日登記在案。嗣京偉公司於112年9月12日向相對人借用400萬元,惟未依約按期繳付本息,迭經催討迄未清償,該借款已於115年5月31日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四、張陳寶月抗告意旨略以:伊已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8樓之房屋與買方約定於115年7月18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並取得總價7,700萬元之要約書,因買方係以全額現金買房,預計於簽約後1至2月內即可取得尾款,待伊取得款項後,將立即清償積欠相對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伊目前正與相對人積極進行和解協商,爭取相對人暫緩聲請查封,為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強制執行致價值減損,損及兩造權益,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五、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張陳寶月於112年8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對京偉公司之債權擔保,設定最高限額480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其並據以借款400萬元予京偉公司,嗣該400萬元債權屆清償期未受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額度通知書暨借貸約定條款、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催繳通知書及郵局投遞查詢結果、台幣存放款歸戶查詢資料、查詢本金異動明細登錄單為證(本院115年度司拍字第236號卷第18至46、80至126頁)。衡諸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採形式審查之非訟事件法理及首揭說明,相對人僅須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獲清償時,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之裁定。張陳寶月雖抗辯:其現正籌措款項,並與相對人協議中,請求暫緩拍賣抵押物云云,然係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或其他相關救濟程序為主張或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則相對人提出上開文書等件作為本件抵押債權存在之證,尚無不可,原裁定就相對人所提上開證物為形式上審查,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張陳寶月以上開理由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萱附表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區 ○○ ○ 000 1986 10000分之140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0000 臺北市○○區○○路○○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4樓 鋼筋混凝土造 五層 第四層:78.22 陽 臺:12.22 全部 共有部分:○○段○○段0000建號838.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0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