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抗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428號抗 告 人 林丞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鄒傑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2日115年度司票字第65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本件抗告費用應徵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