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7號聲 請 人 吳芃萱上列聲請人請求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徐子為、黃恩琳、郭文海等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甚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提出刑事和解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截圖,但仍無法推知其資力全貌,不足釋明其現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其未能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玟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