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111號抗 告 人 陳韋均上列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11日本院駁回訴訟救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