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2號聲 請 人 龔冠宇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信憲律師相 對 人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契約關係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乙情,業據提出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為證,堪信屬實。復查其本案訴訟,並無顯無理由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玟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