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37號聲 請 人 李鉅文代 理 人 姜宜君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萬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15年度勞補字第6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案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乙情,業據提出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堪信屬實。復查其本案訴訟,並無顯無理由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