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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7號聲 請 人 張秀婷代 理 人 陳怡文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尤偉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3-26